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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12-07 13:02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次

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结业考核及补贴审核等工作。具有资质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网络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以资质认定方式确定。凡具备办学资质和网络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的培训机构优先;

  3.有2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4.有3名及以上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全职或兼职讲师;

  5.有不小于80 ㎡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6.有不小于100 ㎡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确保流畅使用实操平台;

  7.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

  8.具有5名及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专家学者、互联网资深从业者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活动场地及设备设施;

  9.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各地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

  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附件1);

  2.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3.相关办学培训资历证明,培训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证明(实景照片);

  4.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5.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6.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7.申报单位的教学组织管理、师资管理、档案管理、后续服务管理、消防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严格按照选择条件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预选,预选通过后由各地区人社部门形成报告,并附一份申请材料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适时对通过预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拟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经省人社厅发文后,确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

  第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培训人员所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检查、指导,省人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20日前各地区人社部门将本地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报告报省人社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

  1.不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培训,培训质量低劣的;

  2.未完成上年度网络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5.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6.与其他机构联合办学、转让或租借网络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导师培训。凡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热爱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年龄在25岁到50岁之间,具备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且愿意从事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

  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后12个月内,至少完成3次以上全程授课,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属地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

  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于年底进行。

  (一)年审对象。持有《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人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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