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科学的ERP系统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良性发展;一部先进的《法》则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者有很多原则不谋而合 如果把国家的整体经济活动比作一个系统,那么企业就是这个系统中的个体元素,而《公司法》则是将这些元素有机的整合并保证该系统高效、稳定发展的平台。作为金网公司的CEO,我在高兴地看到了《公司法》的与时俱进之余,不由得想到ERP:一个科学的ERP系统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良性发展;一部先进的《公司法》则可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者有很多原则不谋而合。 人性化原则 一个好的ERP系统必定是一个人性化的系统,让用户可以自如的掌握和使用。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进入的门槛,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将一人公司给予法律上的承认。这些修改大大地体现出人性化的原则,促进了投资,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启动难度,让渴望创业的人能早日实现梦想。 公开透明原则ERP系统在防范企业的市场风险、客户信用风险、物流风险、人员流失风险等方面都有很多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个原则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公开透明,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 新《公司法》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更为进步的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公司之间的活动都体现出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了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 流程可操作性和细节化的原则ERP实施之前要经过BPR(企业流程优化)的步骤,才能保证客户顺利实施使用ERP产品。BPR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流程的优化结果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佳方案,而是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一个就是细节化,比如金网外贸ERP的竞争性很大程度就表现在对外贸行业细节的把握上。 旧的《公司法》很多条款只是点到为止,草草一笔带过,给大家很大的遐想空间,或者规定的条款并不很具操作性,难以严格执行。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新《公司法》 中得到了很大的优化,比如,很多\"僵局\"的解决: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