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 2、外方分得的合法利润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绵阳市各级银行视同国内企业对待,给予贷款支持,我区还可视情况给予贴息和部分贴息扶持。 3、鼓励国内外民间资本在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势。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本区外籍员工,凭申领的《外籍员工证》,在四川省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医院就医,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享受国民待遇。 5、本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排雨、排污、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汽车养路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实行国民待遇。本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置自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品,不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6、根据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择优适用国家高新区开发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绵阳科技城政策、长虹配套产业基地扶持政策。也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以后以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的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作为新增资本金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创汇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三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设备和建筑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高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投资项目的,其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