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补贴购房的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吸引人才、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申请购房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者按高级人才购房办法办理;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高新区纳税大户衽购房奖励,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配购房1-5套,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配购房1套。获得分配购房的企业按高新区高级人才条件或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要求推荐购房者,在高新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补贴购房手续。 第四条 申请者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由高新区人才资源开发处管理。档案不在高新区人才资源开发处的,须由档案管理处出具同意其享受高新区购房补贴的书面意见,并对其情况予以说明。已持有绿卡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申请享受购房补贴的高级人才,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七条 本规定由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负现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admin) |